司法院院字第157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572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573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57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5年11月1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339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311 條 ( 24.01.01 ) |
關於公共危險案件,除單純侵害公共法益者(例如放火燒燬自己所有物),應依公訴程序辦理外,如不僅侵害公共法益,同時并侵害個人法益者 (例如放火燒燬他人所有物) ,其被害之個人,亦得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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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5年11月1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339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311 條 ( 24.01.01 ) |
關於公共危險案件,除單純侵害公共法益者(例如放火燒燬自己所有物),應依公訴程序辦理外,如不僅侵害公共法益,同時并侵害個人法益者 (例如放火燒燬他人所有物) ,其被害之個人,亦得提起自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