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58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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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5年11月3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350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911、912 條 ( 19.12.26 ) |
(一)依照田土絕賣留贖之習慣,互訂契約,既於出賣之外,載明留贖字樣,并酌留價金,仍許加找,則推究其立約真意,自應認為典權之設定。
(二)上開契約,既係設定典權,其約定回贖期限,如不違反典權之規定,自應從其約定,不適用買回之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