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58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58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58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589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5年11月3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350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911、912 條 ( 19.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依照田土絕賣留贖之習慣,互訂契約,既於出賣之外,載明留贖字樣,并酌留價金,仍許加找,則推究其立約真意,自應認為典權之設定。

  (二)上開契約,既係設定典權,其約定回贖期限,如不違反典權之規定,自應從其約定,不適用買回之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