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6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59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6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61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8年9月4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38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行政院之意見甚當。

  附行政院原咨

  茲查懲治綁匪條例第、六兩條規定,尚有未盡明晰。甲、上海房屋有為租地建築者,訂有一定年限,屆滿原地收回,是以屋主對於地皮僅有使用權,而無所有權,如遇此種情形,則房屋沒收標賣後,地皮又將如何處分。分、由二房東出租之房屋,如果破獲綁匪,按條例第六條僅有以窩匪論之規定,對於房屋是否仍援第五條之規定而沒收之,如其沒收,則業主與綁匪本無直接關係,在法律上自不應負責。丙、上海房屋多為數棟毗連,牆壁均為共用,如果沒收全部,自無問題發生,倘僅一間或數間,其牆壁界限,應如何劃分,又如一屋分租數戶,而犯案之戶適居樓房,則沒收之部分當然僅及樓面,而梁、柱、椽、瓦均為樓下所公有,其勢萬不能劃分,還有此類情形,將如何解決。以上三點,苟不明白解釋,難免不起糾紛,敝院對於原呈各點,意見如下:甲、懲治綁匪條例第五條沒收房屋,應以綁匪自置或房東所有部分為限,此案屋主既係租地建築,訂有租賃期限,則沒收、標賣僅能及於屋主自置之建築部分,其土地應依限交回土地所有人管業。乙、由二房東出租之房屋,如發生綁案,合於懲治綁匪條例第六條之規定時,其所租之房屋,既非係匪自置,自不能援用同條例第五條沒收。丙、依懲治綁匪條例沒收之房屋,如有原呈丙項情形,應由執行沒收機關,就其所有部分斟酌執行,但以不侵及他人共有部分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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