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60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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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60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5年12月1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363 頁 | |
未確定之給付判決,如有假執行之宣示,依民事訴訟執行規則第一三二條之規定,自得予以執行,縱令以後之確定判決,將宣示假執行之本案判決變更,債務人因假執行所受之損失,未先命債權人預供擔保,但依同規則第一三四條,法院仍可命債權人另行賠償,不得因此而謂假執行之宣示,必須判決確定後始可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