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602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601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602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60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5年12月2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365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1078 條 ( 19.12.26 ) |
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既為民法第一零七八條所明定,則養子女自不得兼用本姓,如以本姓加入姓名之中,其本姓只能認為名字之一部,而不得視為複姓,至兼承兩姓宗祧,雖無禁止明文,但參照同法第一零八三條之趣旨,仍不生法律上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