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60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605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606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60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5年12月2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367 頁 | |
禁煙法施行期內,身藏鴉片煙泡,意圖供人吞食,在未交付收受前即被搜獲,自係意圖供犯幫助吸食鴉片罪而持有,依現行禁煙治罪暫行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應適用禁煙法第十三條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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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5年12月2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367 頁 | |
禁煙法施行期內,身藏鴉片煙泡,意圖供人吞食,在未交付收受前即被搜獲,自係意圖供犯幫助吸食鴉片罪而持有,依現行禁煙治罪暫行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應適用禁煙法第十三條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