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642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641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642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64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6年2月2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396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491 條 ( 24.01.01 ) |
舖東甲、乙,以執行業務之舖東丙、丁侵占舖款,先以民事起訴,雖其後又以刑事告訴,究不能謂其民事部分為附帶之民事訴訟,刑事庭之移送民事庭,雖誤認為附帶民事訴訟,而在民事庭,仍應認為獨立之民事訴訟,令其繳納審判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