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64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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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64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6年3月2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402 頁 | |
相關法條:訴願法 第 1 條 ( 26.01.08 ) |
行政官署對於工商業為一般的處分,致工商業各店之權利或利益均受有損害時,則其損害之主體,明係工商業各店,并非同業公會之本身,依訴願法第一條規定之趣旨,如對於該處分提起訴願,自應由受有損害之工商業各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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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6年3月2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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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訴願法 第 1 條 ( 26.01.08 ) |
行政官署對於工商業為一般的處分,致工商業各店之權利或利益均受有損害時,則其損害之主體,明係工商業各店,并非同業公會之本身,依訴願法第一條規定之趣旨,如對於該處分提起訴願,自應由受有損害之工商業各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