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70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708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70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710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6年9月3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459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中央銀行依儲蓄銀行法第九條之規定,保管儲蓄銀行交存之公債庫券等項,其保管行為,雖係根據行政法令,與當事人間因契約而發生寄託關係之性質不同,惟關於保管物品毀損賠償之責任,行政法令既無特別加重明文,自應適用民法一般之規定,如毀損原因係由於天災、戰禍之不可抗力,祇可另圖補救,中央銀行保管證,關於此項訂定,并無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