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71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710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71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712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6年10月29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462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474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罰金之執行,乃國家刑罰權之作用,與債權之性質不同,倘就受刑人遺產為罰金之執行,經減價拍賣,無人承買,應由法院斟酌情形,再行減價拍賣,或準用民事訴訟執行規則第八十條至八十二條規定,以職權決定管理,委任適當之人為管理人,倘管理之結果,不能達完滿執行之標的,於有可得適當價格時,仍得以職權命為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