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71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713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714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71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7年4月1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464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860 條 ( 19.12.26 ) |
有抵押權之債權,就抵押物之賣得金,本得先受清償,不因抵押物之查封,係由債務人拖欠公款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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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7年4月1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464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860 條 ( 19.12.26 ) |
有抵押權之債權,就抵押物之賣得金,本得先受清償,不因抵押物之查封,係由債務人拖欠公款而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