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73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732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73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734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7年6月1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480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意圖供吸用而持有鴉片或毒品者,如事犯在二十五年六月重行公布之禁煙、禁毒兩治罪暫行條例施行前,應依同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處斷,即其行為在禁煙法有效期內,依該法第十三條論科若在舊禁煙、禁毒兩治罪暫行條例有效期內,因無處罰明文,應不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