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73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738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739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74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7年6月1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484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218、317 條 ( 24.01.01 ) |
提起自訴,與告訴不同,設有數人共犯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於提起自訴後,對於共犯中之一人請求撤回自訴,其效力自不能及於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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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7年6月1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484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218、317 條 ( 24.01.01 ) |
提起自訴,與告訴不同,設有數人共犯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於提起自訴後,對於共犯中之一人請求撤回自訴,其效力自不能及於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