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7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73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7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75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8年11月19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49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女子之有財產繼承權,係根據於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婦女運動決議案而發生,該案於民國十五年十月始通令隸屬國民政府各省施行,自應由該通令到達該省之日始能生效,若各省之隸屬國民政府在通令以後者,應由其隸屬之日始生效力,而財產繼承之開始,應始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倘被繼承人於該決議案發生效力以前已經死亡,其遺產已由其男子繼承取得,則其女子於該案生效之後雖尚未出嫁,亦不能對其兄弟所已承受之財產,而欲享有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