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77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773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774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77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7年9月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08 頁 | |
查當事人以私權關係,具狀向法院聲請備查,既非訴訟或非訟事件,自應予以駁回,不得徵收聲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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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當事人以私權關係,具狀向法院聲請備查,既非訴訟或非訟事件,自應予以駁回,不得徵收聲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