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78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782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78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784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7年9月14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17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989 條 ( 19.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民法第九百八十九條但書所謂已達結婚年齡之當事人,係包括雙方而言,故須雙方當事人均達結婚年齡,方受不得撤銷之限制,若有一方未達結婚年齡,則雙方當事人均不受其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