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79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790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791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79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7年10月1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25 頁 | |
意圖營利銷燬或私運銀幣,如正在收買,或收買後尚藏家內,即被查獲,則係銷燬或私運前之預備行為,尚未著手實行,不成立修正妨害國幣懲治暫行條例第六條(舊妨害國幣懲治暫行條例第五條)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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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79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7年10月1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25 頁 | |
意圖營利銷燬或私運銀幣,如正在收買,或收買後尚藏家內,即被查獲,則係銷燬或私運前之預備行為,尚未著手實行,不成立修正妨害國幣懲治暫行條例第六條(舊妨害國幣懲治暫行條例第五條)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