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2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824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825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82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7年12月1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57 頁 | |
各地漁業區管理所主任,或其他現任公務員,如合於漁會章程會員之資格,自得為該會會員,惟由會員被選為理監事,則因官吏服務規程第十一條所定之限制,自不得兼任此項職務,其以非會員當選為理事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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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7年12月1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57 頁 | |
各地漁業區管理所主任,或其他現任公務員,如合於漁會章程會員之資格,自得為該會會員,惟由會員被選為理監事,則因官吏服務規程第十一條所定之限制,自不得兼任此項職務,其以非會員當選為理事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