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6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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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8年3月1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91 頁 | |
相關法條:商標法 第 1 條 ( 24.11.23 ) |
商標法第一條所謂文字,並未以中國文字為限,則以外國文字為商標呈請註冊,自仍應認為文字,如文字不同,而讀音相同者,亦應包括在內。至商標名稱之指定,原為便於一般人購買其商品而設,外國文字用作商標,為註冊之呈請,既欲在中國境內營業,而取得其專用權,則該商標之應有中文名稱,自不待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