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86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87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8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8年12月1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59 頁 | |
合於自訴規定之案,原告訴人既未聲明自訴,在第二審法院又係檢察官出庭執行原告職務,是已成為公訴案件,非檢察官不能向第三審法院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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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8年12月1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59 頁 | |
合於自訴規定之案,原告訴人既未聲明自訴,在第二審法院又係檢察官出庭執行原告職務,是已成為公訴案件,非檢察官不能向第三審法院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