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0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900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90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902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8年7月1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621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營重要商業者,在同一區域內之同業,雖僅四家或五家,且因小本營業未用夥工,而依商業同業公會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仍應為同業公會之組織。至公會職員因法文內並無最少數之限制,自可於會員四、五人中,互選執行委員、監察委員各一人,俾得行使法定各委員會之職權,而以其餘二人或三人為普通會員,兼供改選職員之用。又未經指為重要之商業,在同一區域內有同業七家以上,依同法第五十七條組織公會者,其職員之互選及改選,如採用上述辦法,尤不生人數不足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