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4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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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8年12月1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662 頁 | |
相關法條:農會法 第 13 條 ( 26.05.21 ) |
基於僱傭契約,為僱主從事耕作之農業工人,屬於職業工人之一種,自得依工會法組織工會,修正農會法第十三條第三款雖有一年以上之僱農得為農會會員之規定,但此項僱農,並不包含一年未滿之僱農在內。且工會以維持改善勞動條件為其目的之一,農會則否,農業工人組織工會之權利,自不因有一部分農業工人得入農會而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