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5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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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95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9年1月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667 頁 | |
軍事機關及部隊所屬之官佐,與公安機關之長警,自係黨政軍機關人員小組會議與公私生活行為輔導辦法所稱之公務人員,士兵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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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9年1月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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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機關及部隊所屬之官佐,與公安機關之長警,自係黨政軍機關人員小組會議與公私生活行為輔導辦法所稱之公務人員,士兵則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