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5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952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953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95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9年1月1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668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98 條 ( 19.12.26 ) |
來文所稱老當不贖之土地,如其契據載有永遠管業永不回贖字樣,亦無其他情事,可認出當人對於該土地尚有何種權利關係者,依民法第九十八條解釋,當事人之意思表示自係所有權之移轉,應准為所有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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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9年1月1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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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民法 第 98 條 ( 19.12.26 ) |
來文所稱老當不贖之土地,如其契據載有永遠管業永不回贖字樣,亦無其他情事,可認出當人對於該土地尚有何種權利關係者,依民法第九十八條解釋,當事人之意思表示自係所有權之移轉,應准為所有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