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6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968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969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97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9年3月2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684 頁 | |
私人既非領有照證之土膏行店,其未經請准而販賣公膏,自係成立販賣鴉片之罪,不適用特許設立土膏行店暫行規則第十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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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9年3月2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684 頁 | |
私人既非領有照證之土膏行店,其未經請准而販賣公膏,自係成立販賣鴉片之罪,不適用特許設立土膏行店暫行規則第十三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