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8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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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98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9年4月2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698 頁 | |
政府核發之陣亡將士卹金,在受卹人未領受以前,係屬公有之財物,地方政府及保甲人員侵吞此項卹款者,應成立懲治貪污暫行條例第三條第三款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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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核發之陣亡將士卹金,在受卹人未領受以前,係屬公有之財物,地方政府及保甲人員侵吞此項卹款者,應成立懲治貪污暫行條例第三條第三款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