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9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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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99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9年5月1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710 頁 | |
再犯吸食鴉片判決確定後,未經交醫施戒斷癮,因故保外,又吸鴉片,如其初犯曾經勒令戒絕者,應依修正禁煙治罪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三項前段處斷,與該確定判決所處之刑併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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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9年5月1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710 頁 | |
再犯吸食鴉片判決確定後,未經交醫施戒斷癮,因故保外,又吸鴉片,如其初犯曾經勒令戒絕者,應依修正禁煙治罪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三項前段處斷,與該確定判決所處之刑併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