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04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040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04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042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9年7月29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746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已在本店所在地主管官署登記之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支店時,依公司法施行法第二十八條雖應向支店所在地主管官署聲請登記,但在未登記前,他人與該支店交易而有對於本該支店之債權時,應由公司負清償責任,不得請求公司之股東連帶清償,至公司法第九條之規定,與此種情形不符,自不在適用該條規定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