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06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067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068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06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9年10月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765 頁 | |
相關法條:工廠法 第 56、57、58、59、60、61、62、63、64、65、66、67 條 ( 21.12.30 ) |
(一)一般工人招收學徒,現行法上並無禁止明文,自非不得招收。
(二)一般工人攜帶之學徒,不適用工廠法第十一章之規定。
(三)關於一般工人之學徒,現行法上尚未見有特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