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08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085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086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08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9年11月2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778 頁 | |
相關法條:行政執行法 第 2、4 條 ( 21.12.28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80 條 ( 24.01.01 ) |
(一)依行政法令應處之罰鍰,既無刑罰之性質,自不適用刑法總則關於時效之規定,原呈一、二、兩點,均不生追訴權消滅問題。
(二)主管官署對於違反法定義務之人民,就其違法行為,經傳案調查,迄未為何種處分,嗣後發覺其行為應予處罰者,自得予以處罰,若已曾為免議之處分後,即不得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