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08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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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08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9年11月2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780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64、165 條 ( 24.01.01 ) |
原文所稱甲吸煙投戒,於復驗時僱乙頂替,如甲投戒後未吸食鴉片,乙僅頂替復驗,自不負何罪責,又如甲雖仍吸食,而係領照煙民,在其煙癮戒絕前,本不處罰,乙亦不成立犯罪,若甲係無照煙民,於投戒後繼續吸食,或係領照煙民,於投戒斷癮後重行吸食者,甲依法仍應論罪,乙之頂替復驗,應視其係意在隱匿甲之吸煙證據,抑係為甲避免勒戒,就其繼續吸食之行為,予以助力,分別成立刑法一百六十五條之隱匿證據罪,或修正禁煙治罪暫行條例第九條第二項之幫助吸食鴉片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