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11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113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114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11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0年1月1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803 頁 | |
人民自衛隊官長尚非具有修正戰時軍律第九條之特定身份,其縱容部屬劫掠秘不舉發,自不構該條縱兵殃民之罪,惟此項行為,核與懲治盜匪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包庇盜匪之規定相當,如該人民自衛隊之組織,合於團防或有查緝盜匪職責之性質,並應依同辦法第八條處斷。
←司法院院字第2113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114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11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0年1月1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803 頁 | |
人民自衛隊官長尚非具有修正戰時軍律第九條之特定身份,其縱容部屬劫掠秘不舉發,自不構該條縱兵殃民之罪,惟此項行為,核與懲治盜匪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包庇盜匪之規定相當,如該人民自衛隊之組織,合於團防或有查緝盜匪職責之性質,並應依同辦法第八條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