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142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141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142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143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0年3月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831 頁

相關法條:陸海空軍刑法 第 6 條 ( 26.07.02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國民兵團自衛隊、後備隊及區鄉(鎮)保隊均與軍隊編制懲罰相同 (參照國民兵組織管理育實施辦法大綱所附編制各表及國民兵役施行規則第六十八條) ,其隊長及區鄉(鎮)保隊隊附,係由軍管區司令部考訓在部軍官及備役幹部派充,在訓練服役期間,各該隊隊長及隊附、隊兵均應視同軍人,如犯普通刑法之罪,應歸軍法審判。至常備隊、預備隊隊長及隊兵犯普通刑法之罪,應歸何機關審判,已有解釋(參照院院字第二零四零號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