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15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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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0年3月1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847 頁 | |
(一)附帶上訴,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適用關於獨立上訴之規定,訴訟費用暫行規則第十四條所謂民事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既未將附帶上訴除外,則無論附帶上訴訴訟標的之價額或金額,是否高於獨立上訴,均應依該條規定徵收裁判費。
(二)民事再審之訴,依訟訴費用暫行規則第十五條,固應徵收裁判費,惟裁判費之繳納,僅為再審之訴合法要件之一種,如已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不能補正者,可逕以裁定駁回之,毋庸命其補繳裁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