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20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200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20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202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0年6月1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894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商業同業公會法第三條既僅規定兩類以上之重要商業得於同條所定情形合組商業同業公會,重要商業之同業公會與非重要商業之同業公會於同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但書所舉各條又有適用與否之別,重要商業與非重要商業自不得合組商業同業公會,即兼營重要商業與非重要商業者,亦未便准予合組。惟依同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非重要商業並非必須設立同業公會,兼營重要商業與非重要商業各公司行號,除應就重要商業設立同業公會外,如就非重要商業另設同業公會確有困難,不妨暫緩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