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20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206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207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20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0年6月2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902 頁 | |
沒收漢奸財產,乃國家刑罰權之行使,縱令漢奸負有普通債務,但在未清償以前,其財產仍屬於漢奸所有,如依修正懲治漢奸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沒收時,對於沒收前漢奸所負之普通債務,自無庸由該財產上予以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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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20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0年6月2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902 頁 | |
沒收漢奸財產,乃國家刑罰權之行使,縱令漢奸負有普通債務,但在未清償以前,其財產仍屬於漢奸所有,如依修正懲治漢奸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沒收時,對於沒收前漢奸所負之普通債務,自無庸由該財產上予以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