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21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21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21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219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0年8月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912 頁

相關法條:陸海空軍刑法 第 11 條 ( 26.07.02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陸海空軍刑法第十一條所稱之部隊,係包含有軍法審判權及無軍法審判權之一切部隊而言,修正懲治漢奸條例第十四條所稱有軍法審判權之部隊,則以依法令有軍法審判權之部隊為限。又同條例第十四條既將有軍法審判權之機關與部隊並列,該項機關自係除部隊以外之軍法機關,但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第七條僅稱由該區域最高軍事機關審判,並未將部隊分別規定,凡有權審判之部隊當然包括在內。至該治罪法第七條係規定危害民國案件之審判機關,其行使審判權之區域係屬管轄問題,自應由中央最高機關劃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