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26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260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261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26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0年12月1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954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45 條 ( 24.01.01 )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218 條 ( 24.01.01 ) |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之縱容與宥恕,其不得告訴之範圍相同,如有告訴權人對於共犯中一人宥恕,按照告訴不可分之原則,對於其他共犯,自亦不得告訴。
←司法院院字第2260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261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26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0年12月1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954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45 條 ( 24.01.01 )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218 條 ( 24.01.01 ) |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之縱容與宥恕,其不得告訴之範圍相同,如有告訴權人對於共犯中一人宥恕,按照告訴不可分之原則,對於其他共犯,自亦不得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