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27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278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27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280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1年1月2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969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鄉鎮村街甲長於作戰期內辦理兵役事務,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雖亦合於懲治貪污暫行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圖利罪,但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於懲治貪污暫行條例施行後頒布,依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仍應分別情形,適用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規定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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