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32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331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332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33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1年5月1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015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1079 條 ( 19.12.26 ) |
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但書之所謂幼,係指未滿七歲者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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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但書之所謂幼,係指未滿七歲者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