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4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347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348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34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1年6月1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031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20 條 ( 24.01.01 ) |
竊盜罪之標的物,不以非違禁物為限,鴉片雖係違禁物品,竊取之者仍應成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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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1年6月1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031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20 條 ( 24.01.01 ) |
竊盜罪之標的物,不以非違禁物為限,鴉片雖係違禁物品,竊取之者仍應成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