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5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356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35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358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1年7月1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040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2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某甲請由某看護附員施打藥針後,反應過烈疼痛不堪,該看護附員因無止痛藥針,囑令吸食鴉片,以減少苦痛,某甲即吸食鴉片一次,均係以治療為目的,其行為並無違法性,自不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