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5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356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357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35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1年7月1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040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2 條 ( 24.01.01 ) |
某甲請由某看護附員施打藥針後,反應過烈疼痛不堪,該看護附員因無止痛藥針,囑令吸食鴉片,以減少苦痛,某甲即吸食鴉片一次,均係以治療為目的,其行為並無違法性,自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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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1年7月1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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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2 條 ( 24.01.01 ) |
某甲請由某看護附員施打藥針後,反應過烈疼痛不堪,該看護附員因無止痛藥針,囑令吸食鴉片,以減少苦痛,某甲即吸食鴉片一次,均係以治療為目的,其行為並無違法性,自不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