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6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362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363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36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1年7月2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045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201、923、924 條 ( 19.12.26 ) |
當十銅元一枚,當舊有制錢十文,不動產典價係以制錢或銅元定其數額者,出典人回贖典物得按回贖時,財政部所定銅元兌換法幣之價折合法幣返還。
←司法院院字第2362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363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36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1年7月2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045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201、923、924 條 ( 19.12.26 ) |
當十銅元一枚,當舊有制錢十文,不動產典價係以制錢或銅元定其數額者,出典人回贖典物得按回贖時,財政部所定銅元兌換法幣之價折合法幣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