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7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370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37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372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1年7月2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053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362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非常時期過分利得稅條例第十二條所稱之罰鍰,係行政罰,不能準用刑法關於罰金之規定,其科罰之最低額並無一定限制。又原裁定科處罰鍰過輕,縱由被告不服提起抗告,抗告法院亦得將其撤銷,自為適當之裁定,不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之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