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7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373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374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37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1年8月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054 頁 | |
軍人俱樂部演劇時,其劇場自係娛樂場所,其所售憑以入場入座之票券,售價既在二元以上,即應依印花稅法第十六條稅率表第二十三目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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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1年8月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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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俱樂部演劇時,其劇場自係娛樂場所,其所售憑以入場入座之票券,售價既在二元以上,即應依印花稅法第十六條稅率表第二十三目貼用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