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92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391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392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393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1年9月9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075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213、221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某甲出征前方,其妻在籍與人同居,既據訴請其直接上級連長轉請原籍縣政府懲辦,自應認為已經合法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