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42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424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425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42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1年11月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頁 2108 頁 | |
縣司法處未經合法傳喚被告而為無罪之判決,其訴訟程序之違法,不能謂與判決顯無影響,覆判審法院自不得適用縣司法處刑事案件覆判暫行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予以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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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1年11月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頁 2108 頁 | |
縣司法處未經合法傳喚被告而為無罪之判決,其訴訟程序之違法,不能謂與判決顯無影響,覆判審法院自不得適用縣司法處刑事案件覆判暫行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予以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