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42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428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429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43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1年11月1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111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8 條 ( 24.01.01 ) |
買人頂替壯丁之金錢,應認為係供犯罪所用之物,得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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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人頂替壯丁之金錢,應認為係供犯罪所用之物,得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