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432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431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432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433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1年11月19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112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1、214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甲乙於調查戶口時浮報年齡,如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時,應成立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罪,否則祇係違反戶籍法規,僅應受行政處分,不構成犯罪,至丙於戶口冊內改變年齡,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一條變造文書罪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