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45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452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453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45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2年1月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132 頁 | |
原代電附呈之商店所出此期票式樣內載,收到某某字號存來某月底法幣若干元,右款到期交付不誤字樣,自非單純之銀錢收據,如依交易上之習慣支取所載法幣,應憑此單據為之者,即係印花稅法第十六條稅率表第四目所謂憑以支取銀錢之單據,縱令立據之商店未收法幣,實因貸與法幣於受據人而出此單據,亦無從認為同表第十九目所稱之借貸單據。